EB1A
第203(B)(1)(A)款移民和同化法案修正案规定:
美国联邦法规第8条第 204.5(H)(2)款规定,EB-1A签证要求的是在某个领域里顶尖的外籍人士
(I)要求其在科学、艺术、教育、商务或者体育方面具有杰出能力,其成就必须在该领域有大量广泛的文件以兹证明;
(II)在美国持续在其专业领域工作;
(III) 外籍人士进入美国将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美国的发展。
移民局规定的“杰出能力”是指申请者在某个领域拥有的才能可以使您能够在该领域脱颖而出。
美国联邦法规第8条第204.5(H)(3)款规定,EB1A杰出人才的申请书中必须附有证据证明申请者取得国家或国际赞誉以及得到专业领域的验证。
美国联邦法规第8条第204.5(H)(4)款规定,如果以上标准不适用于受益人的职业,申请人可以提交其他合适申请者职业的材料证据证明。
美国联邦法规第8条第204.5(H)(5)款规定,EB1A杰出人才申请既不要求美国有雇主提供工作也不要求申请劳工纸;但是,申请中必须有证据能够证明申请者将在美国持续在该专业领域工作。
美国联邦法规第8条第 204.5(H)(3) 款规定,申请者只要符合其中的任意3条即可申请:
1. 获得国内或国际奖项的凭证
2. 需要有杰出才能才可以加入的国内或国际协会的会员凭证
3. 曾被专业期刊或专业媒体报道
4. 审评过其他人的作品成果
5. 对科学、学术或者艺术有特殊贡献的原创作品
6. 在专业期刊或者媒体上发表过学术文章
7. 艺术表演或展出
8. 为知名协会的领导者
9. 高收入人群
10. 演出及商业上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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